我国专利法初制定是1984年3月。后续又经过了四次修正:
专利法什么时候修订的 专利法何时颁布
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专利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在第六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是《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四个法律的总和。
四个法律的修订颁布与修改时间为:
《专利法》1984年颁布,现行有效的是2008年修订的版本。(实施细则有效的是2002年版本,审查指南有效的是2009年版本,另有1997年《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2007年版的实施细则)
《著作权法》1990年颁布,现行有效的是2010年修订的版本。(实施条例有效的是2002年版本,另有2001年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及2006年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商标法》1982年颁布,现行有效的是2001年修订的版本。(实施条例有效的是2002年版本,商标评审规则有效的是2005年版本)
《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颁布,现行有效的是2017年修订版本(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2018年1月1日施行)
我国专利法于1985年4月1日正式施行
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于2000年8月25日通过了对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正
本次修改吸收了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的实践经验和立法成果,加大了专利保护的力度,简化了专利审批程序,按TRIPS进一步调整完善了我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修改后的专利法将于2001年7月1日生效。
2009年10月1日
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8年12月27日,《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专利法〉的决定》由中华第十一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 ,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扩展资料: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参考资料来源:
法律分析:专利法一共修改了四次,近一次修改是2020年。公元1950年8月11日,政务院颁布《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1950年10月9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了上述条例的 细则。1985年3月19日,正式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一九六七年斯德哥尔摩文本)。1985年4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的《中华专利法》。《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专利法〉的决定》已由中华第十一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专利法》的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中华专利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