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申请补贴之前需注册立户和进行身份核实。
1、注册立户
2、身份核实
第二步:
自主创业人员首次提出各类创业补贴申请应在其初创企业登记注册3年内,并准备好相关材料。
1.场租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可在初创企业实际缴纳场租满3个月后,提出首次场租补贴申请,填写补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2.初创企业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可在初创企业正常经营满6个月以后提出初创企业补贴申请,填写补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3.保险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可在其初创企业正常缴交保险费3个月后提出首次保险补贴申请,填写补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4.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按年度申请。首次申请应于初创企业与户籍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已为其缴交6个月以上保险后提出。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应填写补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三步:
等待相关部门初核与复核。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创业补贴申请资料后,进行初核与复核。
第四步:
等待补贴发放。
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复核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相关补贴拨入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
初创企业补贴为一次性发放补贴。创业场租补贴、保险补贴从受理申请之日起计发,每3个月发放一次。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以年度为单位发放。
法律依据:《中华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和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
第二十六条 采取措施支持资金参与投资中小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投资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创业补贴的申请:
1.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向本人档案托管机构直接申请。
2.各区县档案托管机构将符合条件的资料汇总后,报本级人力资源和保障部门复核,审核通过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由档案托管机构发放至本人。
3.各开发区档案托管机构及市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符合条件的资料汇总后,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经该市人社局复核后报市级财政申请资金,由档案托管机构发放至本人。
一、申请创业补助
符合创业补贴条件的,可持工商、税务登记证和身份证,属个体经营的向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和保障中心提出申请;属创办企业的,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二、创业补贴满足条件
申领人员需为个体经营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注册时间必须在在2011年10月1日以后,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
有固定营业场所并办理就业手续,且在申领补贴时正常经营。
营业执照注册时间须在失业登记、毕业证注明时间之后或在毕业学年时间范围内。其中,非本市户籍大学生创业者,申领补贴时须正常经营满2年。
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方式创业的人员,须按规定办理就业手续,且变更后经营时间符合以上规定的,方可申领补贴。
法律依据: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九条,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试点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试点办法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另行制定。